长生生物疫苗案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表示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7月19日,长生生物公告称,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7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7月24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启动对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腐败问题调查追责。7月28日,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从7月下旬开始,山东省相关地区的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已陆续集中展开。7月29日,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董事长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问题疫苗案件相关工作人员问责。
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6日,深交所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
2018年12月11日,长生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人民日报评论:“一方面是,政府机构在疫苗生产、使用上的监管,需要更有力,对非法的生产经营行为“重拳治乱”,如果处罚只是“雨过地皮湿”,就形不成教训、也够不成震慑。同样重要的是,企业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把儿童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当做谋取非法利润的代价,“喻于利”的企业必须守住起码的道德底线,不能赚带着血的黑心钱。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必须以“敬畏生命”为信条,以更严格的生产标准、更严厉的常态监管、更严重的违法处罚规范行业发展,保住公众对疫苗的信任。”
文章转载自360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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